一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不迟到、不旷工、不早退。
二、一般不得请事假,有特殊情况者,必须事先向处长或主管处长办理请假手续。因病不能坚持上班者,必须事先凭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。凡请假者都需按时销假。
三、没有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私自不来,也不打电话或找人带假者,按旷工论。凡旷工者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四、请假审批权限:副处长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、工作人员请假三天内由处长批准。三天以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。处长请假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,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准假。
五、处内考勤由处长负责,内务员进行记录,并每月向学院主管部门报告一次。